央廣網北京8月11日消息(記者 龐婷)夏季以來,驅蚊產品迎來銷售旺季。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驅蚊花露水、蚊香液、蚊香片等驅蚊產品,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均屬于農藥范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

為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規范廣告市場秩序,營造公平、透明的廣告行業營商環境,8月11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農藥廣告(尤其是農藥類驅蚊產品廣告)的發布作出合規提示。

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驅蚊類產品廣告檢查工作(央廣網發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供圖)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示,一是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農藥廣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藥廣告發布前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廣告。

二是必須明示農藥廣告批準文號。《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三是禁止斷言功效安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內容。

四是不得利用科研單位等推薦證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五是禁止說明有效率!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含有說明有效率的內容。

六是不得作出無效退款承諾!掇r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規定,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示廣大消費者,購買農藥類驅蚊產品時請注意甄別農藥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內容,選擇合規產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朱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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