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2024年10月21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礦山企業開展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日礦井早班帶班礦領導張某下井時間為7:50,而前一夜班帶班礦領導李某升井時間為6:48,井下出現1小時零2分無帶班礦領導的空檔期。經對當班帶班領導詢問、查閱人員定位系統和調取井口視頻監控系統調查取證,發現夜班帶班領導未到交接班時間提前升井,違反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處理情況:
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夜班帶班領導李某罰款1萬元。
專家評析:
礦領導帶班下井,可以及時了解井下生產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從而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督饘俜墙饘俚叵碌V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督饘俜墙饘俚叵碌V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并處1萬元的罰款。本案中,夜班帶班公司領導李某提前升井,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該公司及李某進行處罰。(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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