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張女士(化名)因病離世留下110余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她的多位親戚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10余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后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后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余遺產也收歸國有。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后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盡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情形1

親戚共同繼承部分遺產

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于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就成了難題。

張女士的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的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自己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癥,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去看病時,經常是她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簽名。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10余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他人分別繼承10%。房產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平時走親戚不能視為對張女士的扶養行為,需要看親戚具體對張女士的生活做過什么樣的貢獻,是否屬于“扶養”行為,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當中。最終,根據各親戚的扶養時間長短、付出多少等因素,法院酌情裁定遺產分配份額。

那為什么現金可以分配,房產卻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解讀

民政部門“兜底”遺產管理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郭麗娜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規定確立了民政部門在特定情形下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新職能。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無人承受的遺產收歸國有的,將用于公益事業,為社會困難群體和個人提供幫助,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以及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提供支持。

“遺產與其收歸國有,為何不能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把其他親戚納入其中?”

對此,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持否定態度,在他看來,“旁系親屬相對來說比較龐雜,如果納入法定繼承范圍,會令繼承變得無序。”而且,如果擴大繼承人范圍,可能造成旁系親屬對被繼承人未履行任何義務卻享有財產繼承權的情形。

繼承數額與扶養義務一致

民法典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旁系親屬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同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郭麗娜表示,被繼承人無第一及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又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但其他親屬對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顧和扶養,這些親屬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份額,并且,扶養人的遺產數額應與扶養義務相一致。“通俗一點說,如果旁系親屬可以證明對過世老人有扶養恩情,那么理應分得適當的遺產。”郭麗娜說。

據介紹,區別于繼承制度較強的身份性特征,遺產酌給制度是通過法律規定對自愿進行扶養行為者賦予權利,以其對被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為依據,酌情判定由該扶養人繼承的遺產數額,旨在倡導友善、互助的價值理念,起到積極正面的指引作用。

情形2

單位要求分遺產被駁回

王老先生是北京某單位退休職工,生前沒有子女,父母兄弟也均已離世。因常年患有精神疾病且無人監護,經與派出所、居委會協商溝通,單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一直派專人照料他的生活和就醫,并幫助其支付、墊付了大量醫療費、生活費。

后王老先生去世,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法定繼承人也均已先于其本人離世,財產無人繼承。單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認定王老先生的遺產為無主財產,并將其名下銀行存款作為無主財產補償給單位。

法院審理認為,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對被繼承人在其生前給予生活上照料幫助的,法院在處理遺產時可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但前提是遺產無人繼承。

為證明其主張,單位提交了其為王老先生支付醫療、生活相關費用的支出憑證,但未提交王老先生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據,即單位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王老先生生前無子女、父母兄弟等近親屬均已離世的事實。

因此,法院對單位要求確認王老先生去世后所遺留財產為無主財產并獲得相應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解讀

認定無主財產需核實后公告

很多老人由于失去了親人,年老時都是由單位或社會機構扶養直至去世的,如果老人沒留下遺囑或遺贈協議,單位該如何獲得補償呢?

郭麗娜指出,單位應先確認遺產確為無主財產。依據法律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此時,盡到了扶養義務的單位可以向遺產管理人提出補償要求。

如果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民政部門處置遺產有難點

“目前,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缺乏細節。”劉銘指出,民政部門作為“兜底”的遺產管理人,處理一些簡單問題還可以,處理復雜問題就有難度:如被繼承人涉及稅務、債務、知識產權、海外資產等多項財產問題。

此外,當有扶養人提出應分得財產時,民政部門能否直接裁量,如需查詢相關證據、財產,該走什么程序,民政部門依法把遺產用于公益事業是否要建立專有賬戶、房產如何處置、如何監管資金流向……“這些問題都應從法律上進一步細化、量化。”劉銘說。

出庭應訴的民政部門代理人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由于缺乏專業團隊,民政部門在查明相關利害人身份、核實財產真實性等方面都存在困難。

郭麗娜呼吁,應進一步細化關于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配套舉措。此外,民政部門還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履職。

建議

增設“遺產管理師”職業

全國政協委員李學梅建議將“遺產管理師”認定為新職業,并在去年全國兩會上提出相關提案。

李學梅提出,應明確“遺產管理師”職業定義和主要工作任務,還可成立行業協會,建立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明確行業準入的知識條件、經驗條件、品行條件,規范資格認證、培訓與教育、職業規范、服務流程、質量標準、監督與評估等。

遺產管理師應發揮職業優勢,解決遺產管理中的難點、痛點問題,為廣大家庭和老年人提供專業遺產規劃和管理服務,減少繼承人的麻煩,使繼承人可以迅速便捷地獲得財產,同時解除廣大老年人的后顧之憂。

李學梅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盡快將“遺產管理師”作為新職業納入職業分類大典,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提醒

提前訂立遺囑更重要

根據中華遺囑庫官網發布的《中華遺囑庫白皮書(2023年度)》,2023年我國60至70歲老年人群訂立遺囑的比例為60.07%,71至80歲為29.30%,81至90歲為10.45%,91歲以上比例為0.18%。整體而言,我國一些老年人遺囑意識較為薄弱,既未訂立遺囑或遺囑訂立不規范,又無遺贈扶養協議,在其身后財產處理上易引發糾紛。

“提前訂立遺囑不僅能明確財產分配方式,還能有效減少后續可能產生的糾紛和社會成本。”據中華遺囑庫工作人員介紹,中華遺囑庫推出了遺產管理人公益服務,市民在訂立遺囑時可享受免費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服務。

劉銘也建議,政府、社區等單位,應加大普法宣傳,讓人們形成“遺囑是實用工具”這一共識,特別是基層機構,應該主動上門摸清老人情況,協助其訂立有效遺囑。(記者 高健 文 宋溪 插圖)

編輯:李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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