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本報通訊員 周翼騰

  婚禮請柬都發了,新郎卻在儀式前夕突然悔婚。海南一對準新人因瑣事鬧崩,男方以“父母包辦、缺乏感情”為由要求返還6.2萬元彩禮。女方一開始同意退錢,卻在退還1萬元后反悔,聲稱彩禮已用于婚禮開銷和還債。這筆彩禮究竟該不該退?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錘定音:未登記、未共同生活,女方必須退還剩余5.2萬元。

  2022年春節期間,經人介紹,陳某與李某相互認識并交往。同年11月,雙方家長協商陳某與李某結婚事宜,陳某同意向李某及其母親張某支付彩禮6.2萬元。隨后,兩人定于當年12月18日舉辦婚禮。

  然而,就在婚禮籌備過程中,雙方因結婚照選取、登記時間、婚禮置辦等瑣事,矛盾不斷升級。陳某認為婚姻系“父母包辦”,雙方缺乏感情基礎,且李某態度冷淡,遂提出分手并要求返還彩禮。

  由于婚禮最終取消,兩人也未登記結婚,李某最初同意退還彩禮,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還陳某1萬元。但次日,李某即反悔,稱家人已將彩禮用于置辦婚禮開銷等,不同意返還剩余款項。陳某追討無果,訴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一審中,張某承認曾用收到的彩禮償還了1萬元個人債務。儋州法院審理后判決,李某、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陳某彩禮款5.2萬元。

  李某、張某不服,上訴至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按習俗分兩次向李某、張某支付了6.288萬元彩禮,除了回禮880元外,李某、張某實際收取陳某及其家人支付的彩禮6.2萬元,但在收取彩禮后,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張某還將彩禮用于償還債務和其他開銷,即陳某及其家人給付彩禮的目的和條件并未達成。

  法院認為,該案的情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扣除李某已退還的1萬元外,李某、張某應當將剩余的彩禮5.2萬元退還給陳某。李某、張某主張陳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禮已經用于置辦婚禮花掉大部分,不應退還5.2萬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李某、張某主張陳某應當賠償李某辭職期間的誤工費6000元和精神損失費5萬元,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法律為“天價彩禮”糾紛劃下清晰紅線。在我國,給付彩禮是民間約定俗成的婚嫁習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是以將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因此,若給付彩禮后,男女雙方并未締結婚姻,通常情況下女方家庭應當退還彩禮。

編輯: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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