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記者孫滿桃) 互聯網大廠業務發展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流量扶持等幫助,受賄600余萬元。該員工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法院判刑。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生動實踐。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發布的“劉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法院依法懲治互聯網大廠員工的“小權力、大腐敗”行為,在警示和震懾違法犯罪的同時,對互聯網等新興領域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起到良好的規范引領作用。

案情顯示,被告人劉某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間,利用其在某公司擔任業務發展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張某某在調整換量比例、恢復換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幫助,收取張某某給予的行賄款人民幣600余萬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間,劉某利用其在某公司擔任業務發展經理的職務便利,為陳某在下架違規競品、APP上架審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幫助,收受陳某給予的行賄款人民幣14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157萬余元。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劉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在案錢款人民幣一百五十七萬八千元及在案凍結銀行賬戶內之錢款,用于執行判決主文第二項;在案手機四部,均予以沒收。

最高法表示,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受賄表現出“小權力、大腐敗”的特點。一方面,行賄人謀求的不當利益不斷迭代更新,并與新興互聯網技術緊密結合,不局限于金錢物質等傳統形式的不當利益;另一方面,受賄人不一定是傳統賄賂犯罪中手握決定性權力的重要角色,互聯網業務流程審批中的每一環節均可能存在貪腐漏洞。

該案中,被告人劉某作為互聯網公司的業務發展經理,為他人在調整換量比例、恢復換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幫助,表現出“小權力、大腐敗”特點。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劉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并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新興領域犯罪嚴懲不貸、絕不姑息的鮮明態度,對互聯網企業工作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編輯: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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