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萬元網貸合同居然冒出86個出借人
河南郟縣:依法監督糾正一起涉網貸合同糾紛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網絡借貸‘套路’太多了,感謝檢察院幫我解困,我以后再也不會去碰網貸了……”近日,拿到法院的再審勝訴判決書后,河南省郟縣某企業負責人張某對郟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感激地說。
事情還得從7年前說起。2018年4月的一天,張某因著急給工人發工資,在某網貸平臺簽訂了《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借款4.5萬元,分36期歸還,年利率12.95%。在平臺扣除“手續費、管理費”等后,張某實際收到的金額只有2.59萬元。
從2018年5月到11月,張某陸續歸還該平臺共計3.7萬元。考慮到自己歸還的總金額已經超出實際到手的本金及其利息,張某向該網貸平臺提出終止還款,卻遭到該平臺的拒絕。
時間一晃過去7年。雖然在這7年間也接到過網貸平臺的催收電話,但張某認為自己已經還清貸款,一直未理會。沒想到,2024年1月,C公司以借款糾紛為由將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張某敗訴。
拿到法院判決書的張某既氣憤又無奈。“我貸款4.5萬元,實際到手才2.59萬元,我都已經還了將近4萬元了,為啥還讓我還錢?!”法院的判決讓張某焦急如焚,公司經營也受到影響。
轉機出現在2024年7月。在一次專項監督行動中,郟縣檢察院排查到這一線索。經過調查,檢察官發現了網貸合同里暗藏的“貓膩”。原來,該網貸平臺為獲取高額利潤,通過在合同中設定“砍頭息”、虛增債務,設立逾期還款時將年利率上浮至36%等條款,讓債務雪球越滾越大。
檢察官還發現,該網貸平臺的《借款協議》首頁沒有出借人簽名,僅標注“見附件及文件”,而附件中竟有86名出借人;在格式條款中,同時約定了“出借人同意在訴訟前將債權無償轉讓給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統一向借款人追索”的責任條款。2023年7月,該網貸平臺與第三方公司C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債權轉讓給了C公司。
檢察機關經深入調查,很快發現兩份合同中的重大瑕疵:張某與某網貸平臺簽訂的《借款協議》里,86名出借人既沒簽名也沒提供身份證明,該平臺以居間方身份越位“捏合”交易;協議條款存在“強制備份通訊錄”等侵害借款人權益的內容,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該平臺設置的債權轉讓格式條款,因未經出借人明確同意,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C公司并無訴訟代理資質,卻通過與該網貸平臺簽訂無實質對價的《債權轉讓協議》,變相從事違規訴訟代理活動,該協議同樣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應被認定為無效。
2024年10月16日,經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今年4月23日,郟縣法院再審采納了抗訴意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C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劉立新 孫凌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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