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王暢)“感謝檢察機關監督抗訴,我會盡快執行法院判決,足額賠付。”近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請抗訴,一起民事監督案件的申請人黃某某拿到法院改判后的民事判決書,對改判結果表示認可。

“明明各負一半責任,為什么我實際賠付的金額比他多?這不公平!”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黃某某是責任方之一,但對于法院的一審生效判決他表示不服,申請再審也被駁回。2024年初,他向浦東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原來,2020年,夏某某在橫穿馬路時被韓某駕駛的車輛碰撞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某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負主要責任;韓某駕駛車輛疏于觀察,而黃某某駕駛車輛向韓某對向駛來時違規使用遠光燈,韓某、黃某某二人負次要責任。后夏某某經救治無效死亡,其家屬向法院起訴韓某、黃某某以及二人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情況,酌定夏某某承擔事故50%的責任,韓某、黃某某各自承擔事故25%的責任。審查案卷后,承辦檢察官發現,根據各方過錯,法院對于事故的責任劃分并無錯誤,但是在機動車商業險的法律適用上確有不當。

由于韓某、黃某某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韓某的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20萬元,黃某某的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為30萬元。然而,法院先行扣除二人的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理賠額度,再按各方責任比例計算侵權人個人支付部分,最終判決由韓某、黃某某個人各賠償14萬余元。這導致黃某某一方的實際賠付總額高于韓某一方,有悖二人各承擔25%賠償責任的事實認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2024年4月12日,浦東新區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就該案辦理情況發表意見。“根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同一案件中若有兩個以上機動車責任方,對于商業險的抵扣,應首先依據責任比例明確各被保險人依法應付的賠償數額,再就該數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最后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實際承擔。否則將導致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出現偏差,從而利益受損。”承辦檢察官說。聽取案情介紹后,人民監督員表示,原審判決確實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認為檢察機關應當予以監督。

于是,浦東新區檢察院向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抗訴。上海市檢一分院審查后于2024年5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抗訴。2024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糾正了原生效判決對韓某、黃某某個人自行承擔責任金額的計算問題,抵扣交強險后,二人分別按照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數額,經過各自抵扣商業三者險,韓某最終承擔剩余的19萬余元,黃某某承擔剩余的9萬余元。

針對改判結果,黃某某、韓某、傷者家屬以及保險公司均表示認可。目前,保險公司理賠款已經賠償到位,黃某某、韓某二人承諾將積極按照法院再審判決向傷者家屬盡快賠付。

編輯: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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