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上下班是員工的基本操守,若員工因遲到違反基本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進行處理。然而,因為幾次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被認定早退就發出辭退函,該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呢?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

  2022年2月21日,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陳某于該日簽字確認愿意遵守武漢某科技公司下發的員工手冊中的公司制度。制度中載明“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力調查核實后,將給予開除處理。”

  2022年12月6日,武漢某科技公司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寫明“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鐘、10月22日早退1分鐘、10月27日早退1分鐘、11月18日早退1分鐘、11月22日早退1分鐘、12月5日早退1分鐘,累計6次,公司將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該公司監控顯示,上述時間陳某均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為武漢某科技公司對“早退”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該公司不服,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另外,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其僅在最后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為明顯不當。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宣判后,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法律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權利,二者形影不離又涇渭分明。用人單位設立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審理中,應當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認定應遵循公序良俗、公平、處罰相當性等原則。本案裁判依據一般社會價值觀念評判標準考量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公司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為有效規范勞企雙方行為提供了司法示范指引。

編輯: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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