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是陸源污染物進入海洋環境的最后一道“閘口”,也是連接陸地和海洋的關鍵節點。為進一步明確備案程序和監管要求,使入海排污口監管工作更具針對性、操作性,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印發了《山東省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目前,山東在用入海排污口1.2萬余個,數量龐大、類型多樣、管理復雜。《實施細則》以“精細化管理”為核心,實現分類管理動態化、整治銷號閉環化、備案流程高效化,并通過動態排查與公眾監督,構建起“底數清晰、權責明晰、整治徹底、公開透明”的入海排污口監管新方案。

《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多元責任主體認定規則,為地方實操提供明確指引。針對多個排污單位共用排污口的情形,明確“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并在備案材料中厘清各單位責任”,不要求每一個排污單位均辦理備案,但必須明確各自責任,便于主要責任主體后期協調溝通和管理。在具體落實時,各責任主體可簽訂責任劃分協議,明確監測費用分攤、超標責任歸屬等具體事項。

《實施細則》明確,入海排污口實行分類管理。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行重點管理。對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實行簡化管理。對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之外的排污口,實行一般管理。多個責任主體共用一個排污口的,原則上從嚴確定管理分類。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求細化管理分類。(記者 張文婷)

編輯: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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